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管理条例

来源: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0-16浏览次数:38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管理条例

  •  总则

第一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指学校校园范围内由计算机等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互相传递信息的网络。校园网是非盈利性质的学术性网络,是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和办学支撑条件。

第二条   制定《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目的是为加强校园网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国家各项网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条例是我校校园网管理的总体规范。本条例未涵盖或未予详细规定的网络管理内容,由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连入我校校园网的机构及个人。

  •  校园网管理体制

第六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网管理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校园网发展规划、建设方案、规章制度、重大管理措施等的制定和实施。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校园网建设、运维和技术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网络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应设立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协助进行网络维护。

第三章  校园网运行管理

第八条   信息办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查看网络状态,及时发现网络故障、判断原因并妥善处理,确保校园网平稳运行。发生网络问题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校园网用户。

第九条  信息办受理校园网用户报修、指导用户排除网络故障。对用户报修应及时响应,不能及时响应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客户端联网软件、硬件的配置和日常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条  学校校园网数据中心、各管理信息系统由信息办建设或参与建设。信息办提供运行环境、运维保障和用户培训。信息办协调厂商进行售后服务。系统使用单位负责业务操作和数据生成。

第十一条  学校在经常性事业经费财务预决算中设立“网络运行费”科目,在经费上为校园网维护和发展提供保障。

  • 校园网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服务于全校教育、科研和管理,其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

第十三条  信息办统一管理校园网服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校园网对外提供网络服务必须经过信息办批准。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为用户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互联网内容访问服务。

(二)电子邮件服务。

(三)机构域名服务。

(四)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服务。

(五)网站建设和运维服务。

第五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包括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各部门网站信息、业务系统信息等。学校实行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教学、科研、管理等)的信息严禁上网。信息办在技术上为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门户网站信息由学校网站信息管理部门依照相应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各部门信息须经审核方可在主页发布。

第十七条  部门网站信息的发布方式和流程由学校网站信息管理部门制定,各部门信息须经部门主管审核可在部门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学校业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和数据,只限信息系统用户依权限访问,未经许可禁止在该信息系统以外使用。

第六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与上网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机构用户指我校正式设立的各类组织机构。个人用户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及短期来校从事工作、学习、访问等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条  校园网实行实名制开户、上网认证制度。严禁借用、盗用他人校园网帐号,严禁盗用校园网络资源。校园网系统记录及日志可以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利用校园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禁止查阅或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禁止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通过校园网连入互联网的实验室、机房等,须建立上网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上网主机。针对有悖于网络法规的行为,能够根据上网记录等信息查实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办应根据需要组织用户培训,编写并发布校园网使用手册,指导用户用好校园网。

第七章  网络管理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办保障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并在技术上配合相关部门对信息内容的管理。校园网用户负责管理自身接入校园网设备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息办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预案,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信息办有权将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或数据安全的设备或信息系统从校园网隔离开。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信息办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校园网用户,信息办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告、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位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规校纪处分等。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若本条例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4月起施行。